東莞房地產 2013-07-03 13:40:00 來源: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鎮街(園區)規劃建設辦(局):
? ? 近期,我市個別商品住房項目發生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即要求購房人收樓的行為。為維護商品住房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 ? 一、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 ? 二、依照住建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文)第(十一)條規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北方地區住宅分戶熱計量裝置安裝符合設計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
? ?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要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交付時限和注意事項。在與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時,應出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東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同時還應向買受人提交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的相關文件,以及雙方在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所約定的其它交付條件資料。
? ? 四、為減少和避免交樓方面的糾紛,開發企業應充分考慮商品房完成開發建設和辦理各項法定手續的時間,在與購房人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合理確定交付期限。
? ? 五、各鎮街(園區)規劃建設辦(局)應加強對轄區內商品住房項目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對發現有未達到交付使用條件要求購房人收樓行為的,應要求開發企業立即停止交付行為。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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